12月19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草案)》。該草案此前已經過兩次審議修改,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在此次會議審議的草案三次審議稿中,又就盲人醫療按摩管理、中藥材種植、中醫醫療服務價格等內容提出修改意見。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表示,有的常委委員、中國殘聯和社會公眾提出,2009年有關部門制定了《盲人醫療按摩管理辦法》,允許取得盲人醫療按摩人員資格證書的盲人在醫療機構中提供醫療按摩服務,但因為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這些人員執業還面臨困難,建議在中醫藥法中對此予以明確。因此,此次草案中增加規定:“盲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醫療按摩人員資格的,可以以個人開業的方式或者在醫療機構內提供醫療按摩服務。”
此外,針對目前中醫醫療服務價格還存在不平衡的問題,有意見呼吁根據中醫藥特點合理確定醫療服務價格,草案中對此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法定價格管理權限,合理確定中醫醫療服務的收費項目和標準,體現中醫醫療服務成本和專業技術價值。”
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提及,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代表和社會公眾建議進一步加強中藥材種植養殖、采集、貯存等各個環節的質量管理,禁止在中藥材種植過程中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確保中藥材質量安全。還有的常委委員建議對屬于國家秘密的傳統中藥處方組成和生產工藝實行特殊保護。
此次草案針對以上兩種意見,增加了以下規定:一是,“國家制定中藥材種植養殖、采集、貯存和初加工的技術標準,加強對中藥材生產流通全過程的質量監督管理,保障中藥材質量安全”。二是,“禁止在中藥材種植過程中使用劇毒、高毒農藥”。三是,“國家對屬于國家秘密的傳統中藥處方組成和生產工藝實行特殊保護”。
關于有些常委委員要求增加有關少數民族醫藥的專門規定、進一步加大對少數民族醫藥扶持力度的建議,草案增加規定國家“加強少數民族醫療機構和醫師隊伍建設”。同時,明確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據民族區域自治法和本法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促進本地方少數民族醫藥事業發展的辦法。(來源:人民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