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劉甦/攝
12月19日的北京,籠罩在一片昏黃的霧霾中。而人民大會堂里正在提請第三次審議的中醫藥法,各項條款已經愈發明確。
從無到有,從雛形初具到走向成熟,中醫藥法的每一句表述,每一次修改,都經歷了長期探討與論證,飽含著艱辛,也承載著希望。參與此次中醫藥法立法的,無論是社會公眾、人大代表,還是常委會成員,都在用“工匠精神”對中醫藥法草案“精雕細琢”。
在今年兩會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李克強總理提出要“培育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所謂“工匠精神”,指的是一種追求極致的精神和一絲不茍的態度,將其用來形容中醫藥法立法的過程,一點也不為過。在我見證的兩次分組審議中,能切實感受到常委會組成人員、人大代表們對法案的審議十分“走心”。
在這兩次審議中,大到中醫藥發展的方向性問題,小到一個詞語的表述,與會成員都提出了自己的建議和看法,甚至在一項條款上反復琢磨,力求完善、全面。
農業投入品的使用為例,在中藥材種植過程中,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的使用對中藥材質量的影響一直是備受關注的話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草案)》中,并沒有對農業投入品的使用做出相關規定。第一次審議后,有的常委委員、部門、地方和社會公眾建議增加國家“嚴格管理農業投入品使用”的規定,這條建議被采納并寫進二次審議稿。
而在二次審議后,此條文得到了進一步細化,“嚴格管理”和“農業投入品”都有了更具體的闡述,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將“禁止在中藥材種植過程中使用劇毒、高毒農藥”寫入三次審議稿。然而這一規定在全國人大代表、中國工程院院士張伯禮看來仍然不夠完善。他在第三次分組審議會議上提出,生長激素等農業投入品也應被列入禁用名單,他認為雖然生長激素的使用能使中藥產量增加,但會造成品質下降,影響療效。
“下面我提兩點意見……”
“我認為還有這樣幾個方面需要修改……”
“我建議增加內容……”
在審議中,大家熱情高漲、踴躍發言,含金量也頗高。有的建議更能直擊行業痛點。
在第二次審議中,常委會委員杜黎明一針見血地指出,當前中醫養生保健行業存在著監管主體缺位、準入門檻較低等問題,給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帶來了隱患,建議增加中醫養生保健有關內容,加強中醫藥養生保健監管,這條建議也得到了采納。
審議中的意見、建議是否直接、明確將直接影響中醫藥法的規范性和嚴謹性,甚至會影響出臺后的實施情況。盡管近年來我國中醫藥事業發展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但法律的缺位,使得中醫藥受歧視、被否定的現象時有發生,嚴重制約了中醫藥事業的發展。中醫藥立法將深刻影響中醫藥事業的發展格局,意義重大,容不得絲毫的馬虎。期待這部用“工匠精神”打造的法律能助力中醫藥事業發展揚帆遠航,讓健康福祉惠及全民。
部分觀點摘要如下:
草案第十五條第二款是多位委員的注點。這一條款原文為“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由至少兩名中醫醫師推薦,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組織實踐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醫醫師資格;按照考核內容進行執業注冊后,即可在注冊的執業范圍內,以個人開業的方式或者在醫療機構內從事中醫醫療活動。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中醫藥技術方法的安全風險擬定本款規定人員的分類考核辦法,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核、發布。”
陳昌智副委員長建議刪去“由至少兩名中醫醫師推薦”。楊震委員希望賦予地級市中醫醫師資格批準權,他直言,“對于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中醫醫師、祖傳醫生取得醫師資格要專門到省里考試,是否對中醫藥發展不太有利?”陳蔚文委員將目光投向中藥師承教育,建議改成“以師承的方式學習中醫、中藥或者經過多年實踐,醫術、藥術有專長的人員,由至少兩名中醫醫師或中藥藥師推薦,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組織實踐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醫師或中藥師資格。”
對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考核內容除了實踐技能和效果以外,謝小軍委員建議加入中醫藥理論知識的考核。
楊震還特別關注中醫藥高層次人才培養,他建議在人才培養里突出國醫大師,加上一條“國家支持和鼓勵中醫藥高層次人才成長,選拔和培養國醫大師”。
中醫藥法三審草案中,針對中藥材種植養殖、采集、貯存等各個環節的質量管理,新增了“國家制定中藥材種植養殖、采集、貯存和初加工的技術標準,加強對中藥材生產流通全過程的質量監督管理,保障中藥材質量安全”和“禁止在中藥材種植過程中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等規定,對此,不少委員也提出了具體建議。
張云川委員建議增補“禁止在養殖過程中過度添加使用飼料”。參會委員、代表們希望對“禁止在中藥材種植過程中使用劇毒、高毒農藥”這條禁止性內容增加法律后果,以更好地約束這些違法行為。全國人大代表張伯禮建議除嚴格管理中藥材種植、養殖中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之外,還應該嚴格管理生長激素的使用。全國人大代表賈春梅建議增加中藥材生產操作規范方面的約束性條款,大力推動中藥材種植規范化和標準化。
鼓勵“西學中”并完善制
不少委員關心“”西醫學中醫、用中醫”的問題。杜黎明委員建議在中醫藥法中對西醫師“用中醫”問題予以明確。人大代表張伯禮建議在第十六條第一款后增加“國家鼓勵西醫學習中醫,建立完善西醫學習中醫制度,西醫醫師經過相應的學習、培訓和考核合格后,可以提供中醫醫療服務”。
按摩服務主體不應局限于“盲人
草案中在第十五條新增第三款規定:“盲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可以以個人開業的方式或者在醫療機構內提供醫療按摩服務。”對此,陳昌智副委員長建議把“盲人”改為“殘疾人”。
草案第十二條第一款內容為“政府舉辦的綜合醫院、婦幼保健機構和有條件的專科醫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應當設置中醫藥科室。”
文中“應當”一詞表明該條款為強制性規范。對此,一些委員提出了不同意見。
姒健敏委員認為,由法律來規定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科室設置是不合適的。此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基本不設專科,都能提供全科服務,如果所有的鄉鎮衛生院都專門單設中醫藥科室,可能會造成資源浪費。建議與該條第二款內容合并,改為“政府舉辦的綜合醫院、婦幼保健機構和有條件的專科醫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應當提供中醫藥服務。”
閆小培委員建議將“應當”改為“可以”,他認為,不宜用法律硬性規定的方式,強制設置中醫藥科室,如果確有必要,可以通過政府的規章、政策等形式給予確認。
(來源:中國中醫藥報 記者劉甦 黃蓓采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