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日前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征求意見稿)》,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和建議。呼之欲出的中醫藥法來之不易、意義重大,如何認識制定這部法律的歷史背景、現實基礎、重要意義和立法宗旨,本報今天刊發第三篇。
中醫藥法作為指導中醫藥發展的根本性的法律,要始終站在國家和中華民族的高度,從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繼承發揚中醫藥學出發,避免部門與行業的局限性;要突出保護、扶持、發展中醫藥的立法宗旨,同時改進中醫藥的管理,更好地促進中醫藥發展;要遵循中醫藥發展規律,體現中醫藥自身特點,保持和發揚中醫藥特色與優勢;要促進中醫藥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將中醫醫療、保健、教育、科研、產業、文化及國際交流等納入法律框架下;要針對中醫藥發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注重體制、機制創新,力求有所突破;要處理好與現行相關法律的關系,做好與相關法律的銜接和協調。
將黨和國家的中醫藥方針政策法律化、制度化、具體化,以法律的形式保障中醫藥政策的落實
新中國成立后,在黨和國家的關心和支持下,制定了一系列保護、扶持中醫藥發展的方針政策,為中醫藥事業的發展奠定了良好的政策基礎。但由于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多數只停留在宏觀層面,沒有形成系統的具體的制度措施,因此,不能得到很好的貫徹落實。通過中醫藥立法進一步將黨和國家的中醫藥方針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落到實處,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保護中醫藥的繼承,保障中醫藥特色優勢的發揮
中醫藥是我國具有獨創優勢的醫學科學,繼承是中醫藥發展的根本,也是中醫藥發展的內在規律。但由于種種原因,繼承不足、中醫藥特色優勢發揮不夠始終是捆擾中醫藥發展的難點問題。在現代社會中,繼承往往受到沖擊和弱化,已被各國傳統醫學發展的歷史所證明。目前,對歷代名醫和當代老中醫藥專家的學術思想和經驗,以及歷史上長期積累下來的一些行之有效的診療技術和方法等還缺乏有效的繼承機制。因此,在我國發展中醫藥事業需要通過法律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護中醫藥的繼承,保障中醫藥特色優勢的發揮。
建立符合中醫藥發展規律和自身特點的管理制度
中醫和西醫是兩個不同的醫學體系,在認知和診療疾病上有著各自的理論和技術方法,也有其自身的發展規律和特點。但是,由于中醫藥沒有相對獨立和系統的法律法規體系,缺乏專門的法律,現行中醫藥的管理基本參照西醫藥的管理模式,難以體現自身特點,難以按照自身規律辦事,這種狀況,嚴重制約了中醫藥特色優勢發揮,影響了中醫藥事業的發展。因此,需要通過中醫藥立法,建立符合其自身規律和特點的法律制度,為中醫藥發展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
強化政府主導作用,建立扶持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保障機制
中醫藥是中華民族創造的優秀文化瑰寶,是我國不可或缺的重要衛生資源,發展中醫藥事業是各級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在現階段,由于種種原因,中醫藥的發展受到了影響和制約,目前中醫藥在管理、經費投入和補償機制等方面缺乏應有的法律保障,中西醫并重的衛生工作方針還難以落到實處。在投入方面,缺乏穩定的保障機制,經費投入與中醫藥的服務功能和承擔的任務不相適應。在管理方面,全國中醫藥管理機構還不健全,地市以下基本沒有中醫藥管理部門,在基層地區,甚至沒有專人管理。因此,需要給予特殊的扶持政策,在法律上明確政府在中醫藥規劃、投入、管理等方面的責任,為中醫藥發展提供良好的保障。
充分調動社會力量發展中醫藥的積極性,形成多元化發展的格局
中醫藥事業發展需要依靠政府主導與發揮市場機制相結合,在堅持政府辦好公立醫院的同時,調動社會力量發展中醫藥,在社會、民間、基層發展適合中醫藥特點的診所等,壯大中醫藥隊伍,形成多元化辦醫格局,推動不同所有制和經營性質的中醫醫療機構協調發展,以更好地發揮中醫藥“簡、便、驗、廉”的特點,滿足廣大人民群眾的醫療服務需求。同時,充分發揮社會力量辦醫的作用,促進中醫藥服務進社區、進農村、進家庭,對目前相對有限的社區、農村中醫藥服務資源起到有效的補充作用,滿足人民群眾多層次、多樣化的醫療衛生需求。
時光荏苒,中醫藥立法已經走過30多年的歷程,改革發展不斷召喚,人民健康需求殷切期待,廣大中醫藥工作者翹首以盼。在黨中央的正確領導下,在全國人大和國務院的高度重視下,中醫藥法的出臺已經指日可待,一個中醫藥蓬勃發展新時代的絢麗畫卷即將展現在我們面前。(仲一法)